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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揭秘:退役军人是军人吗?绝对不是,你别杠!

更新时间: 2025-07-07 1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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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义务兵有军籍吗

最近,网上有一个特别火的话题,那就是“退役军人还是不是军人?”大部分人都觉得退役军人已经不算军人了。但也有一些退役军人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退役了也是军人。他们的理由是,军人分为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对的,因为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常说的军人,其实是现役军人的简称。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军人指的就是现役军人。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军人,指的也是现役军人。什么是军人,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拥有军籍的人,就是军人。这是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现役军人的核心标准。只要有军籍,那就是现役军人;没有或者不再有军籍,那就不是现役军人。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但很多人还是没弄明白。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军籍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现役的人,就是拥有军籍的现役军人。解放军里的军官、军士(士官)和义务兵,武警部队里的警官、警士(士官)和义务兵,都是有军籍的,都是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又是什么呢?就是退出现役的人。军人退役以后,无论是退伍还是转业,都不再有军籍了,他们成了广大的退役军人群体中的一员。既然没有了军籍,自然就不是军人了。这是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是谁说了算。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退役军人不是军人,那为什么还要尊重他们呢?其实,退役军人虽然不再是军人,但他们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战场上,他们用生命和鲜血保卫了祖国的安宁。因此,尊重退役军人是对他们过去付出的肯定和感谢。

退役军人在转业之后,回到社会各行各业,继续为国家建设出力。他们的军人素养和作风,往往能在新的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他们的纪律性、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的品质,都能为单位和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但是,退役军人回到社会后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如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如何处理与同事和家庭的关系,都是他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社会各界应该给予退役军人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帮助他们顺利度过转型期。

有些退役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身份变了,不再被重视,心里有落差感。其实,身份的变化并不代表价值的降低。每个退役军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历和贡献,只要调整好心态,找到新的奋斗目标,依然可以在新的岗位上发光发热。

所以,我们要正确理解退役军人的身份变化。退役军人不再是军人,但他们依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尊重他们过去的贡献,帮助他们顺利转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退役军人在新的生活中,继续书写精彩的人生篇章。

总之,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是两个不同的身份,我们要明确这一点。尊重法律规定,尊重退役军人的付出,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大家能对退役军人的身份有更清晰的认识,不再纠结于“退役军人是不是军人”这个问题。

退役军人不再是军人,但他们的贡献不容忘记。让我们一起,为他们的未来加油!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原创揭秘:退役军人是军人吗?绝对不是,你别杠!

必须清楚!事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和同一部队服役的战友,家庭优待金为什么不一样?

政策文件规定,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 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由此可知,全国各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不同的。

我的户籍在A省,因随父母打工到外省,我在外省入伍,能享受优待金吗?

不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不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我是大学生士兵,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优待金由哪里发放?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优待金必须要由义务兵父母领取吗?

不一定。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因身体原因服役未满两年,优待金怎么计算?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 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

我服役已满两年,因任务需要推后离队,推后期间有优待金吗?

有,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我听说到新疆边防部队服役,优待金会增发,是真的吗?

是的,政策文件规定,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 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家里没有收到优待金,找哪里解决?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核查,确保优待金发放政策落实。 若是人为原因拖欠或恶意扣留的,可以向上一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义务兵的家庭成员可以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原标题:《必须清楚!事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中国政府网

(2008年1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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