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评论消息 >> 正文

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先后两次被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更新时间: 2025-09-28 15:54:20

阅读人数: 280

本文主题: 烧纸点了两次火

核心提示: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全程参与一起因未经许可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政复议案,助力复议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正文共1996个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

今年4月,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欧某因未经许可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先受到了村委会的处罚,又受到了台江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他认为台江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江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姜腾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全程参与了这一行政复议案。他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森林火灾违法案件,台江县是林区县,因群众违规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时有发生。复议机关支持林业部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达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欧某于2023年3月6日10时左右,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到台江县国有林场林地内开荒种菜,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发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扑灭后的当日中午,欧某到台江县林业局做询问笔录,随后,台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把他带至林场所在地村委会,由村委会对欧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罚金人民币2000元,用于村民救火的误工补助。3月7日,欧某将这笔罚金交到了村委会会计室。

3月13日,台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确认过火林地面积为 2.44亩,立木蓄积为4.828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和杉木。根据查明的事实,台江县林业局认定欧某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台江县林业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欧某罚款1000元、责令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更新造林的行政处罚。欧某于2023年3月24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

尽管缴纳了罚款,但欧某不服台江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认为村委会已经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台江县林业局不应再进行二次行政处罚。于是,他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江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欧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台江县林业局是全县森林防火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对欧某的行政处罚具有主体资格;欧某行为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作佐证,且欧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欧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经过立案登记、询问调查,处罚听证权利告知、处罚先行告知、处罚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后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姜腾介绍,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姜腾解释说,“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显然,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对欧某的罚款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再者,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不能委托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故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姜腾说。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欧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且违法时间处于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给台江县森林防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虽然欧某在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参与扑救,但台江县林业局已经按下限从轻处罚,不具备免除处罚情形。因此欧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该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欧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先后两次被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先后两次被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和上坟烧纸的通告

为加强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及野外用火,违者按《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要做好清明节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摒弃上坟烧纸焚香陋习,树立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等新风尚。

三、清明节期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墓区坟区检查。各区片要增加岗卡,加强巡逻,落实专人,死看死守,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四、民政部门要加强经营性墓地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把住墓区上山道口,严防墓区周围点烧冥纸冥币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要全员上岗,深入一线督战并继续抓好"坟主"登记工作;森林消防队伍要进入备战状态,发现火情迅速出击,确保不酿成大灾。

六、祭祀人员要积极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人员,做好"坟主"登记工作,如实登记。要服从检查,主动把火种留在山下、林外。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上坟烧纸和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119

原标题:《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和上坟烧纸的通告》

中元节,祭祀莫“惹火”,消防安全不可少!

ZHONGYUAN FESTIVAL

ZHONGYUAN FESTIVAL

请选择献花、植树等安全、环保方式寄托哀思、祭奠先人,尽量不要在扫墓时焚烧香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鞭炮。

二、如要烧纸,务必做好安全工作

如需烧纸,应选择避风处,同时远离绿化带、燃气管道、高压线、汽车、化粪池及工地、工棚等易燃易爆处,在事先圈定好的阻燃围栏、挖好的深坑或自带的桶、盆中进行。

待烧纸完毕,应用灭火器具、水或土将灰烬彻底熄灭,并观察一段时间,确保不会死灰复燃再走开。

请在动火扫墓时清除周边2米范围内可燃易燃物品,焚烧桶或金属容器应该放置在坚固地面上,不能在家中、草坪上、燃气管道旁、高压线下、化粪池边、芦苇草垛及工地、工棚附近动火。

祭扫焚烧香烛纸钱的,事后请清理周围可燃物,检查四周有无未熄灭的火源,及时清理未燃尽的香烛、鞭炮、烟头和灰烬,并进行现场守护,确认明火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防止灰烬复燃或飞火引发火灾,做到人走火熄。

家长要教育好孩子在扫墓时不要玩火,不要让孩子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以免引发火灾和人身危险。

遇有火情,及时拨打119报警。

标签: 怀柔消防

黑米吧

欢迎來到黑米吧指南,我们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的日常生活健康知识,涵盖了各方面的科学知识,是值得信赖的社区。